责任编辑:丁厚勤
大众网菏泽8月18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3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上旬某日,通过被告人向某某的介绍,在曹县汽车站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处,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
交易后,刘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商品城附近,以2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山某甲基苯丙胺5克。2015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后,在其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4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重量18.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牡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向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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