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8月25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一男子马某某因琐事与蒋某某发生矛盾并争吵,马某某恼羞成怒,意欲将蒋某某砸死,便使用铁锤猛击蒋某某头部,致蒋某某重伤二级。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了解,2014年12月29日22时许,马某某在牡丹区双河路被害人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因琐事与蒋某某发生矛盾并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某恼羞成怒,意欲将被害人蒋某某砸死,便使用铁锤往蒋某某头部猛击三、四下,致使蒋某某昏迷。马某某以为蒋某某被其砸死,便打电话报警投案。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在马某某指引下到案发现场,120急救车将被害人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马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蒋某某严重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开放性颅骨骨折伴脑组织外溢,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厡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4376.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