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丁厚勤
大众网菏泽8月30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虚构各种事实,先后六次骗取同一人,获利近60万元。近日,李某某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李某某虚构可以帮助岳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的事实,在牡丹区等地分别骗取岳某某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760元。
2013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李某某虚构可以帮助岳某某妻子安排工作的事实,在牡丹区等地分别多次骗取岳某某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400元。
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李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岳某某朋友的儿子安排工作的事实,在牡丹区等地分别骗取岳某某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000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李某某虚构可帮助被害人岳某某要回工程款账的事实,在牡丹区等地分别骗取岳某某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390元。
2013年底至2014年12月,李某某虚构可以帮助岳某某接工程的事实,在牡丹区等地分别骗取岳某某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4745元。
2014年12月份某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岳某某的侄子少交计划生育罚款的事实,在菏泽市牡丹区骗取岳某某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作案6次,诈骗岳某某共计人民币592295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李顺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59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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