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5万元 菏泽三人获刑

2016-09-06 20:1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嵩岳 吴延民

  大众网菏泽9月6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三被告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242.5万元。

  据了解,2014年1月2日,李某注册成立山东盛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经营人,后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实际经营人仍为李某。2014年3月份,都某某加入该公司,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2014年7月4日,孟某某加入山东盛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现金出纳。

  自盛诺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李某和都某某招聘业务员,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以将存入盛诺公司的资金向焦作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名义,向王某某等44人吸纳资金。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都某某共非法吸收牡丹区44名社会群众资金242.5元。至案发,吸收的242.5万元资金均未归还。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都某某、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42.5万元。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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