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又盗窃 菏泽一男子获刑五年

2016-09-22 18:0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嵩岳 吴延民

  大众网菏泽9月22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一男子庞某某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通过暴力手段和入室盗窃,实施抢劫一次、盗窃三次。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庞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2015年5月29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庞某某在牡丹区曹州路青年湖公寓二楼与三楼的楼梯拐角处,使用暴力手段将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张某某拽倒在地,致张某某的右前臂、右膝盖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并乘机将张某某的钱包抢走,内有现金1300元及价值569元的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价值1506元的金耳环一对。案发后,被抢走的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5年5月12日凌晨,庞某某在开发区华英路金都华庭小区附近赵某某的房间内,秘密窃取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700元;并从赵某某的男友陈某的裤兜内窃取人民币300元。

  2015年7月5日凌晨3时许,庞某某在开发区华英路一宾馆二楼楼梯西侧张某某的房间内,窃取张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700元。随后在该宾馆东侧崔某某的房间内,秘密窃取崔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950元、价值653元的三星及价值594元的0pp0手机各一部。其中,三星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0pp0手机被庞某某扔掉。综上,被告人庞某某实施盗窃三次,涉案总价值5897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的房间内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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