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丁厚勤
大众网菏泽12月7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一男子李某远入室盗窃储蓄罐一个,内有人民币30元左右。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李某远于2016年5月8日15时30分,在牡丹区南华街,用随身携带的作案钥匙将李某乙家大门门锁打开,从房间中盗窃储蓄罐一个,内有人民币30元左右。当李某远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李某乙在其院中遇见,李某远随即逃跑。后李某远于傍晚时分在牡丹区道碑街附近吃饭时被李某乙认出,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介绍,李某远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1月20日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9月22日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责令退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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