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信用卡狂刷1.1万元 菏泽一男子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8-01-16 08:2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韩文通

  大众网菏泽1月15日讯(记者 韩文通)菏泽一市民张某某捡到一张信用卡后,冒用该银行卡先后五次盗取人民币共计11000元。日前,牡丹区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2日,张某某在牡丹人民医院捡到农商银行卡1张,次日18时许,在位于菏泽黄河路上的银行ATM机上,冒用该银行卡先后五次盗取人民币共计11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用捡到的信用卡取钱,怎么就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呢?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因此,张某某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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