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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环保局致信全市企业 明确罪与非罪界限

2013-08-12 20:27:00 作者:郭 豪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今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环境违法入罪门槛降低了,处罚标准更严了。”近日,企业应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同时,郓城县依据新规审结了首例环境污染案。

        大众网菏泽8月12日讯(记者 郭 豪)“今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环境违法入罪门槛降低了,处罚标准更严了。”近日,企业应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同时,郓城县依据新规审结了首例环境污染案。

        

        十四种情形被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6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范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依法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编制法网。

        

        《解释》规定,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以前多是罚钱了事,现在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污染排放企业要对照自查自纠,明确罪与非罪的界线,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信中提到。

        

        首例环境污染案两被告人获刑10个月和7个月

        

        随着菏泽相关部门对《解释》的研究学习,近日郓城县人民法案审结了菏泽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倒入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赔偿经济损失357494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和王某于2012年10月5日晚,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北河沟处,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直接推到河沟内,部分化工原料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574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杨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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