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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大气治污方案 明确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2013-08-22 21:27:00 作者:钟博陵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今天下午,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菏泽以菏办发[2013]47号文公布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针对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严格环境准入门槛、推广能源清洁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现场

     

      大众网菏泽8月22日讯(见习记者 钟博陵)今天下午,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菏泽以菏办发[2013]47号文公布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针对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严格环境准入门槛、推广能源清洁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菏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方案》提出,菏泽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环保大格局”。

     

      《方案》明确规定了菏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年平均浓度分别较2010年改善27.8%、5.0%、31.1%,PM2.5达到0.064mg/立方米,灰霾天气逐年减少,大气污染问题初步好转。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完成改善目标的40%、70%、100%。到2015年,“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居全省前12名。

     

      到2015年,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18%,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完成改善目标的40%、70%、100%。

      

      严格环境准入 淘汰落后产能

     

      《方案》强调要严控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城市建成区及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建材、焦化、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此外,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利用项目除外)在菏泽被全面禁止。

     

      《方案》同时提出,要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对城区周边化工、发酵、医药等恶臭气体污染严重企业实施“退城进园”,明确整合搬迁改造时间表。

      

      高标准严控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方案》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同时,火电、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和工业锅炉必须满足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制要求,各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方案》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的建设也提高了要求。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

      

      推广能源清洁利用 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方案》提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率先在菏泽城区开展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并向全市推广。同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2013年底前完成制定工作。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方案》还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供热率。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时以下所有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

      

      每县建2座空气自动监测站 设专门的污染举报电话 

     

      《方案》指出,菏泽市将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十二五”期间,菏泽要完成全部县城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每县建设2座。

     

      同时,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方案》强调,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举报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12小时内进行查处。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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