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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向纪委干部借用公款、拖欠贷款说不!

2013-09-03 16:58:00 作者:李亚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纪委获悉,为严肃公款、公物清退纪律,杜绝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等行为按期归还,市纪委近日做出规定,要求借用公物公款的纪委在9月10日前主动偿还,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大众网菏泽9月3日讯(记者 李 亚)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纪委获悉,为严肃公款、公物清退纪律,杜绝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等行为按期归还,市纪委近日做出规定,要求借用公物公款的要在9月10日前主动偿还,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所称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能归还而不还,或者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拖欠贷款是指个人贷款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经商办企业是指干部职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市纪委要求,存有借用公款、拖欠贷款、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要及时归还借用的公款、偿还拖欠的贷款,终止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在9月10日前,能归还借用公款、偿还贷款、终止经商办企业的,不作纪律处分。

     

      一时难以清理处置的,须本人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延期清理的报告,经批准限期整改的,不作纪律处分。既没提出延期申请,又不说明情况,继续存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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