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月8日讯(记者 张建丽)日前,菏泽市政府发布了《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里放宽了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限制。2月1日起,从事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
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享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签署申报承诺书。相关材料分别为: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或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和权属主体;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可加注经营场所地址。企业进入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的,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
该办法还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同时要求,市场主体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物流、生产加工等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以及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办法的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