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受助人家里看望
春来谁做韶华主,总领群芳是牡丹。在全国唯一以花卉牡丹命名的县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他们于7年前成立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救助中心”,像菏泽牡丹一样华丽绽放,持续不断地吸引着全国各地的同行前来“围观”和“点赞”——“救助中心”,不仅对被害人予以救助,而且也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救助。
并非突发奇想
成立“救助中心”的灵感,源于该院2007年度一份刑事案件的分析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分布状况引起该院检察长张敬艳的注意:许多犯罪嫌疑人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涉罪被羁押,其家庭将受到很大影响。
“从一定程度上讲,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是受害人。我们办案的目的,不只是惩治,更重要的是挽救。挽救一个人就等于挽救了一个家庭。”张敬艳说,如果能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不仅能给嫌疑人传递正能量,而且能让他们的家人感受到法治温暖、社会温情,减轻因受到歧视而产生的敌对心理,这对犯罪嫌疑人的服刑和改造是有利的。
在这一想法推动下,该院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等召开座谈会,就推出救助制度的可行性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党委、人大、政法委进行汇报,向政府通报想法,积极争取支持。
2008年2月,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探索,全国检察系统第一家“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救助中心”在该院挂牌成立。同时还出台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救助制度》,制度明确规定了救助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内容,使救助工作一开始就在制度内有序运行。
张敬艳说,最初的救助资金,大都出自干警的捐款和院里挤出的办公经费,但这种临时性的做法显然不能满足制度的长期执行。为解决救助经费来源问题,该院向区委进行了报告,得到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表示救助资金可以向政府专项申请,救助标准、具体实施细则商请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确实送去了温暖
作为制度的亲历者,该院公诉科科长桑丽至今忘不了7年前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首次救助:小张与妻子因家庭琐事争吵,冲动之下失手用水果刀扎死妻子,6岁的女儿欣欣目睹了这一惨剧。
亲家一夜间变成仇家。愤怒的妻子娘家人到小张家一通狂摔乱砸,衣服被褥全部烧成灰烬。
“家里就他一个壮劳力,他进去了我们吃饭都是问题,更别说给孩子交学费了。”小张的母亲向检察官哭诉。检察院替他们陆续申请了5000元救助金,办理了孤儿救助和农民低保。老张老泪纵横:没想到儿子犯下重罪,检察官对罪犯的至亲不但没有歧视,反而给予真诚帮助。原本后悔万分的小张得知详情,当面向检察官忏悔:“无论怎么判,我都会用这条命好好赎罪。”
类似的事情很多:王某给别人劝架时被刀刺中腹部造成重伤,父亲患有精神疾病,母亲务农,全家仅靠他每月六七百元的收入维持生计。嫌疑人又家贫如洗,无力支付医疗费和赔偿。治疗负担让王某的母亲手足无措,除了趴在病床痛哭,就是跪在医生跟前哀求。
牡丹区检察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医院也减免了部分医疗费用。当检察人员把救助金送到王某母亲手中时,她紧紧攥住这救命钱顶在额头连连作揖。
山东省人大代表、菏泽七巧板幼儿园董事长郭秋霞说,救助制度的建立,给犯罪嫌疑人家庭和被害人帮了不少忙。明显的作用是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促进了他们安心改造,而且能够良性地回归社会。
据统计,7年来,“救助中心”共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实行救助179人,发放救助资金50余万元,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在接受救助过程中感受到了司法温暖。
救助的意义不只是“给钱”
“区区几千元,究竟能对困难的家庭产生多大作用?”“救助中心”成立7年来,检察人员不时听到这样的声音。
张敬艳的看法是,救助行为对一个人内心带来的鼓励和存在感,远远超过金钱带来的满足。
侦监科科长尹庆慧也认为,虽然社会上对犯罪方的歧视不可避免,但作为检察人员,本身不能存有偏见。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救助行为本身会在消除歧视上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李某与同村申某发生矛盾被打成重伤,申某潜逃,李家人砸了申家,拉走粮食变卖治病。申某对打砸行为多年难以释怀,告李家人非法侵宅,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检察人员了解到申某长年上访,家境日渐贫寒,还时常遭到村民白眼,便为他申请了救助,这让申某特别动容:“以前我是六月天穿皮袄———里外窝火。现在你们看得起我,我不会再上访给你们添麻烦了。”
张敬艳对记者说,救助不完全是“钱”的问题,实际上我们能做的也就是帮他们申请几千块钱的事,而且绝大多数都是一次性的。公平说,现在两三千元对一个家庭来说能解决多大问题?所以,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行为”的作用比单纯“给钱”更大,它会给当事人精神上增添力量,精神上有力量了,他内心就会产生一种向上向好的内动力。
好制度还需完善
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也在于不断丰富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原来由该院公诉部门承担的救助职能按照职责的划分已归到控申部门,并将介入救助的环节提前到了审查批捕阶段。
此外,完善后的救助制度更注重救助的多样性,对刑事案件当事人以经济资助为主,辅以精神抚慰、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形成“多位一体”的救助方式。
该院控申科科长刘根山告诉记者,该院对因案件造成心理负担的当事人,通过心理咨询进行矫治,对经济条件差、文化程度低的当事人,替他们联系司法援助律师办理相关诉讼事宜。
菏泽市人大代表马建敏对牡丹区检察院的救助制度如是评价:“牡丹区的老百姓都知道检察院有个救助中心,救助由检察院主动启动也行,本人申请也行,比较方便,效果确实很好。”
面对社会肯定,如今已是菏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牡丹区检察院检察长的张敬艳想得似乎更多:仅靠检察机关救助,会不会出现救助滞后或后劲不足的情况?对此,他提出建议:在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救助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处于审查逮捕、提起公诉阶段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处于审判阶段的,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向法院提出。
他认为,救助的连贯性特别重要,司法部门要与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帮助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实行自救,畅通相关就业渠道,拓宽收入来源,努力解决好实际困难。这样,形成“司法系统全覆盖,社会各界一条龙”的救助格局,效果会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