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特约通讯员王立武 姜静)日前,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加大了对困难劳模帮扶力度,扩大了劳动模范享受待遇范围。
一是普涨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通知》规定,离退休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离退休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80元,离退休市劳模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6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市劳模荣誉津贴每月再提高80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此外还规定,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
二是设立市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困难市劳模。《通知》规定,自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劳模困难帮扶专项资金50万元,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模实施帮扶,重点是做好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是全方位改善劳动模范待遇。《通知》从养老、医疗、住房、就业、落户等方面改善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在养老保险方面,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
在医疗保险方面,要求确保市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
在住房方面,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市级以上劳模。
在就业方面,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安排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帮助实现就业。
在落户方面,市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由保障、民政、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为其办理就业地落户手续,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政策中还规定省部级以上劳模政策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市级劳模政策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