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一两岁幼儿玩耍时不慎被邻居家大公鸡啄伤右眼,经鉴定右眼无光感,伤残八级,需要装配义眼,邻居拒绝赔偿损失。幼儿家长到曹县法援中心寻求帮助,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90884.22元。
2014年3月21日上午,2岁的潇潇(化名)在其母亲范某看护下在本村街上玩耍,走到邻居董某家门楼外,董某家饲养的一只大公鸡从家里冲出来,将潇潇的右眼啄伤。见状后,范某和董某合力将公鸡赶走,把孩子送到菏泽市立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右眼球裂伤,右眼晶体拖尾,右眼内容物拖尾,眼脸裂伤。董某将自己带的1000元交给了范某。
此后,范某先后在市、省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各项费用十余万元。经司法鉴定,潇潇“右眼球破裂伤、右眼晶体脱位,右眼视网膜脱离”遗留右眼无光感属于八级伤残,需要装配义眼,每隔一两年更换一次。
“孩子眼睛瞎一只不仅让我们家承受孩子一生残疾的痛苦,付出更多心血和护理费,对孩子也不公平啊,这么幼小的孩子还将承受终生的思想、精神伤害和折磨。”孩子母亲范某提起这事语气哽咽。
据了解,董某在交付1000元后就拒绝再进行赔偿,范某家庭困难,难以支撑。范某遂去曹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援要求,并安排本中心崔振林律师代理此案。2014年12月17日该案立案受理。
开庭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潇潇做辩护。由于潇潇被啄伤,范某作为潇潇的监护人,疏于保护,没有尽到最大的临护任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2015年5月13日,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潇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90884.2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