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7月31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 杜长建)东明女子朱某某在丈夫服刑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托杜某以4.4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了赵某。近日,因犯拐卖儿童罪,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赵某、杜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朱某某在其丈夫服刑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因家庭困难,她想将即将出生的孩子卖与他人,便让杜某联系买家。杜某找到孙某帮忙,孙某将此事告诉了李某,李某联系刘某和王某,赵某辗转得知信息后,同意以4万元的价格收买。2010年7月8日,朱某某生下一名男婴,赵某抱男婴时,又增加了4000元的营养费,赵某把44000元交给朱某某后将男婴抱走,抚养至今。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孙某、刘某、王某参与居间介绍他人出卖亲生子,李某参与传递信息,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仅传达了卖孩子的信息,但没有直接联系买方和卖方,亦没有获利,并具有认罪、自首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刑事处罚。
近日,菏泽中院依法判决朱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后语: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家属;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因此,亲生父母买卖自己的孩子,亦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