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路口,以500元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给另一于姓男子。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轿车给他人送毒品途中,行至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北辰社区三里店村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轿车内缴获甲基苯丙胺2.36克。
牡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向他人销售,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牡丹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禁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