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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生活中朋友借钱后找第三人代还,是否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李光浩法官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以“朋友代还”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却让他傻了眼!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9日,李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月,此借款于2017年11月9日还清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30天以内,李某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逾期30天及以上期间,则甲方自愿另行支付按借款本金的8%每天计算的违约金给出借人。”同时出具收据一张,借条及收据均有李某签字按捺手印。
李某称,借条是真的,但已经让朋友王某代为归还。
孙某称,其与王某之间另有债权债务关系,王某的转账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
根据查明事实,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出具借条及收据,被告李某主张已经通过王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并提供王某的证人证言,但王某的转账记录并未明确备注为偿还案涉借款,此外,李某并未向原告收回借条或出具还款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转账行为与案涉借款关联性。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借条中双方对利息未做约定,故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借条约定违约金,被告自2017年11月9日逾期未偿还原告本金,原告根据该借条主张要求违约金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借款人与实际还款人不一致时,第三人代为还款须经债权人明确认可,借款人主张债务已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且还款行为明确指向案涉债务。同时通过第三人代偿的需留存债权人同意的证据,还款时规范操作,在转账时备注用途,还款后应及时收回借条或取得书面凭证,避免后续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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