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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 法援维权

2013-09-13 21:49:00 作者:王伟华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曹县李某在张某夫妇经营的车辆维修部打工,在一次修车过程中李某被车辆压住,致使瘫痪,张某夫妇在支付14000多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在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近日,曹县法人民院判决张某夫妇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02521元。

      大众网菏泽9月13日讯(通讯员 王伟华)曹县李某在张某夫妇经营的车辆维修部打工,在一次修车过程中李某被车辆压住,致使瘫痪,张某夫妇在支付14000多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在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近日,曹县法人民院判决张某夫妇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02521元。

     

      张某夫妇经营一处车辆维修部,雇佣李某从事车辆维修。2012年5月1日下午3时许,李某根据被告张某的安排,对一辆拉楼板的拖拉机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因张某事先安装的千斤顶底座砖块破碎,车辆下沉,压住了李某,致其昏迷。李某随即被张某等人送往曹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后转至菏泽市立医院。医生诊断李某为脊髓横断性完全截瘫、T12爆裂性骨折伴脱位,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7000多元,其中张某支付14000多元。出院后李某一直瘫痪在床,李某家人多次找张某请求商议赔偿事宜,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家人于2013年3月18日,来到曹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

     

      曹县法律援助中心崔振林律师接受此案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鉴定,李某构成二级伤残。2013年7月9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庭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扣除张某已支付的14000元医疗费以及李某从新型农村医疗基金经办机构领取的医疗费21175元,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02521元。目前,判决书已生效 ,赔偿进入执行阶段。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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