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王文博
责任编辑:刘进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及曹县烟草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受理在先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被许可人经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市场单元划分标准:
基本市场单元以镇、街所辖区域为基本市场单元,基本市场单元为镇、街辖区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行政村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的若干区域)。
第七条基本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的测算规则及布局标准:
(一)基本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该基本市场单元当前零售户数量/该基本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承载量*100%。独立的基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饱和度达到或者超过100%的,视为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在具体基本市场单元饱和度调整至100%后,可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审核发放许可;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因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所限不能办证的,可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二)饱和度低于100%的基本市场单元,以“先申请、先受理”为原则进行常规审核、许可工作,直至该基本市场单元饱和度等于100%;
(三)基本市场单元的合理承载量由曹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城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其他镇、街驻地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基本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一)持有合法证明的低保五保户、残疾退役军人、烈属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经本人申请,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营能力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以上优抚对象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允许变更持证人;
(二)因“先证后校”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申请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标准降至70%;
(四)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其他镇、街村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300平米以上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距离标准降至70%;
(五)其他依法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合理承载量及距离限制: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且经营人二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未变化且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不包含间歇性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按摊位数量每200个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量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需距离间隔50米;
(二)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机场每个候机厅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航站楼其他场所零售点不超过1个;单侧高速服务区(含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
(三)高等院校等内部按人口总数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距离间隔50米。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二)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非商业性质小区住宅楼宇内擅自经营的,在物业(门岗)室、储藏室、车库经营的;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木板房等场所内经营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不能识别或不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十)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厂矿企业等办公场所内;
(十二)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明确具体的;
(十七)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场所;
(十八)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九)文具店、母婴用品店、服装鞋帽、棋牌室、台球室、网吧、药妆医械、美发美容、五金修理、家居建材等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的;
(二十)经营场所无实际商品展卖或者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最短距离(进出口通道为校园大门、侧门、后门及应急通道等),“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幼儿园。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当地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
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本规定中的“城区”范围是指东至火车道,西至220国道,南至漓江路,北至松花江路。
“镇、街驻地”是指包含镇、街驻地的行政村的区域。
第十五条规定中涉及的“以内”“以上”“以下”“超过”“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由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菏烟法〔2022〕3号),菏泽市局2021年发布的《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菏烟法〔2021〕7号)在本辖区范围内不再执行。
曹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2月13日
初审编辑:王文博
责任编辑: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