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恋爱转账表心意,分手能否要得回?

2024-03-26 14:1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吴宝杰

  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曹县报道

  情侣在恋爱期间基于巩固双方感情的需要,一方给予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物品,该给付行为一般认定为赠与,如果双方在尚未结婚前分手,给予财物的一方能够向对方索要已赠与的财物吗?

  基本案情

  2021年大年初三,小东与小洁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小东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账,其中转账包含“5.21”“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累计转账金额近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2年中秋节前分手。分手后小东多次向小洁索要恋爱期间的转款未果,遂在2023年7月以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目的在于促进双方感情的发展,属于赠与性质。但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对方做出借贷的意思表示,如“我需要多少钱去完成某项事情,你能否借我多少钱”,在此情形下,双方之间的相应转款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予以处理。最终法院以双方之间并未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小东对小洁表达情感的赠与行为为由驳回了小东的诉讼请求。小东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属无偿赠与;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典型意义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逐渐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在赠与方付出较多金钱,但最终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与方极易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莫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归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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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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