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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将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

2013-10-08 16:53:00 作者:范虹 刘合群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近日,鄄城县法院与县检察院联合聘任县团委、妇联及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及17个乡镇司法所的所长担任本辖区的社会调查员。今后,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将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

        大众网菏泽10月8日讯(通讯员 范虹 刘合群)近日,鄄城县法院与县检察院联合聘任县团委、妇联及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及17个乡镇司法所的所长担任本辖区的社会调查员。今后,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将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一方面可以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审判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公正处理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本身的可塑性,在教育、惩罚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介入或改变其赖以生存的家庭、社会环境,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同时,加强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形成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合力教育作用,促进未成年罪犯悔罪和改造。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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