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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火灾致伤残 法援相助帮维权

2013-09-13 21:46:00 作者:王伟华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巨野县农民满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通过一审、二审、重审程序,近日经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满某各项损失384019元。9月2日上午,受援人家人怀着激动的心情把写有“法律援助 情暖我心”的锦旗送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以表谢意。

      大众网菏泽9月13日讯(通讯员 王伟华)巨野县农民满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通过一审、二审、重审程序,近日经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满某各项损失384019元。9月2日上午,受援人家人怀着激动的心情把写有“法律援助 情暖我心”的锦旗送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以表谢意。

     

      2008年,巨野核桃园镇的王某承揽了为内蒙古一能源公司所属运煤车辆修补轮胎工作,修理厂在公司所属运煤车辆的停车场院内,19岁的满某跟随王某打工,王某每月给付满明让一定报酬并提供食宿,两人均在停车场院内板房租住。200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存放烫补轮胎操作间的一顶帐篷突然起火,引燃另一帐篷,将在此帐篷里休息睡觉的满某烧伤,后经医院确诊为特重度烧伤。满某住院治疗120天,于2009年8月份治愈出院,住院花费119590元。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属二级伤残,所需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使满某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2010年3月份,满某的家人到菏泽市法援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申忠和律师承办此案。

     

      申律师接受此案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规定,代理受援人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3月2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的30℅,金额共计90635元。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12月25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今年4月13日,申忠和律师再次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律师针对满某和王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满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否视为雇佣活动时受到的伤害,以及火灾事故中原、被告过错侵权所负责大小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代理观点,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7月1日,作出判决:由王某赔偿满某各项损失的60%,赔偿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赔偿金等共计384019元,扣除王某已支付原告的29591元,王某实际应承担354428元。目前,判决书已生效,满某现已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赔偿进入执行程序。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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