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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无据

2014-04-28 16:00:00 作者:甘雨盼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因驾驶员驾驶肇事车驶离事故现场,对于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投保人巨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赔21万余元。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付原告巨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212 717.6元。

      大众网菏泽4月28日讯(通讯员 甘雨盼)因驾驶员驾驶肇事车驶离事故现场,对于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投保人巨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赔21万余元。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付原告巨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212 717.6元。

     

      2011年7月12日,原告将登记在其公司名下的鲁RAXXXX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17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16日24时止,保险赔偿限额均为3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险单,原告交纳了相关保险费用。

     

        2012年8月23日15时20分许,原告公司驾驶员宋某驾驶鲁RA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U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潍高路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庄村路口西侧处,与行驶至该处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死者亲属将宋某和本案原被告起诉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2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宋某和本案原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212 717.6元。2013年11月12日,原告赔付死者亲属212717.6元,后来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支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被告以发生事故后,标的车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保险款212717.6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为其公司名下的鲁RAXXXX牵引车和鲁RUXXX挂半挂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就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原告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但不是肇事逃离现场,也非逃逸现场。原告驶离现场并非逃避责任,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裁明了,是因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发生地观察情况不周而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以此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已赔付第三者亲属的款项未超过原告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且原告又投保了上述保险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故被告应全额赔付原告212 717.6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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