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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检察介入环保案件 做“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2013-07-18 22:31:00 作者:要兴华 刘霞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非法将化工废料倒入河沟,导致附近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近日,由郓城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由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等上交给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同时,郓城县院与县环保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制订了《关于共同开展环保公益诉讼活动实施意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大众网菏泽7月18日讯(通讯员 要兴华 刘霞)非法将化工废料倒入河沟,导致附近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近日,由郓城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由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等上交给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同时,郓城县院与县环保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制订了《关于共同开展环保公益诉讼活动实施意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行政村北河沟处,将含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直接倾倒于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57494元。郓城县检察院在办理杨奉龙、王化进等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刑事案件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模式,由本院民行部门介入该环保案件,干警们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检测确定损失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该院提起了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奉龙、王化进等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

      近日,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7494元上交国库。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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