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到户
□记 者 姜宏建 刘 珅
通讯员 张殿方 报道
本报济南9月23日讯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今天出台《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要求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基础设施,延伸公共服务,创新管理体制,在农村地区着力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管理高效的新型社区。
在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方面,《意见》要求科学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新型社区布局规划,合理确定社区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社区详细规划,做到合理选择社区建设模式、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合理选择社区建设模式。农村新型社区聚集人口一般不少于3000人。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附近村、各类园区村,应发挥城镇集聚带动作用,规划建设城镇聚合型社区;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多个村,应以一个规模较大的中心村或经济强村为依托进行合并,规划建设中心村聚集型或强村带动型社区;鼓励大企业与村庄融合发展,规划建设村企共建型社区;对距离城区和镇驻地较远,又不适宜合并的村庄,以现有建制村为基础,做到统一规划、突出特色、逐步改造、配套建设。围绕宜居、生态、文明、平安等内容建设和谐社区,建设一批彰显齐鲁文化和人文形象的新型社区。
《意见》强调要统筹安排农村新型社区住宅与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要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每千人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最低不少于500平方米。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社区教育中心。按照每千人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建设社区卫生室。“十二五”末农村新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加强农机大院、农村经济服务站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生产机械维修和停放场所。
在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发展方面,《意见》指出,要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突出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步实现居住在社区、就业在园区和就地就近城镇化。改革社区集体产权制度,对农村社区集体资源性、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作股量化到户。积极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公司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股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业产权制度。
《意见》要求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和公益性服务。依托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农村信息技术服务,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信息系统和低成本的信息终端,整合“农民信箱”、农技110、移动农信通等资源,逐步推进城市服务热线向农村新型社区延伸覆盖。
《意见》提出创新农村社区管理机制,强化政府指导和职能转变,实行权力下放、工作重心下移,实现权力、责任、义务、经费同步下放社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逐步退出经济职能,把主要精力用在落实上级政策、搞好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上,实现社区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相分离,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
《意见》还从资金扶持、用地保障、税费支持和信贷支持四个方面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予以政策支持。省财政从2013年起,将农村新型社区纳入相关城镇化建设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对贫困地区已建成的农村新型社区,各级财政要对其运转经费给予适当支持。积极推进增减挂钩管理创新,推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机制。尽快制订全省不同区域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最低标准,其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维护被迁建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享受农村电网改造、村村通等相关优惠政策。将社区规划编制、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支持范围。对在农村新型社区承受房屋的农村居民,参照《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以土地增减挂钩收益为担保申请贷款,进行社区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