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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精神分裂发病弑母杀姐获刑15年

2013-10-22 08:13:00 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五十四岁男子于某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疾病,曾多次因琐事与其母张某发生 争吵,故对张某产生积怨。没想到就为了这些琐事,于某某趁母亲熟睡之际将 其杀害,而当其亲姐姐惊醒之后,也没有幸免。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 庭审理了此案,鉴于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依法判决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十四岁男子于某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疾病,曾多次因琐事与其母张某发生 争吵,故对张某产生积怨。没想到就为了这些琐事,于某某趁母亲熟睡之际将 其杀害,而当其亲姐姐惊醒之后,也没有幸免。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 庭审理了此案,鉴于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依法判决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通讯员 王萍 记者 崔艳红

      强迫症发展成精神分裂闹离婚与母亲产生矛盾

      于某某在上大学时,家人就发现他经常对一些问题钻牛角尖,搞得自己身心疲惫。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患有强迫症,但不会影响工作。1996年于某与前妻离婚期间,母亲张某坚决反对他离婚,为此张某还到于某某的单位找过相关领导,当时于某某很生气,就要与张某脱离母子关系,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

      据其身边人回忆,当时于某某说话絮叨,总是怀疑其前妻,精神已经出现异常。同年,于某某应聘到某学校担任教学工作,给人留下的印象是生活自理能力差,平时很少换洗衣服,上课教学时精力也不集中,性格很内向,很少与人交流,还经常觉得有人要害他,所以随身带着一根木棍防身。

      2004年于某某工作调动至另一所学校,2007年因待遇等问题,该学校与于某某解除了合同,于某某为此多次上访,甚至还准备和学校的人动刀子。后因事情一直未能解决,于某某又受到精神上的刺激,从此精神更不正常。

      深夜潜入母亲家作案弑母后为逃跑砍杀其姐

      案发前,于某某晚上都会把家里的菜刀放在床边,还自己制作了一把弓,放在卧室,对人说有人要杀他,他得防备着。在长期的被害妄想状态下,他产生了伤害其母张某的念头。

      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于某某携带两把菜刀来到张某(殁年84岁)与其女儿于某姐(殁年61岁)共同居住的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进入张某、于某姐的卧室内,趁二人睡觉之机,手持菜刀砍切张某颈部,于某姐惊醒后,被告人于某某为逃脱又手持菜刀砍切于某姐头面部、颈部及左肩部,致张某、于某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颈部遭受锐器砍切致脊髓离断及左侧颈总动、静脉离断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于某姐系头面部、颈部遭受锐器砍切致双侧颈总静脉、左侧颈内及颈外动脉离断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一辆事先维修好的红色助力车逃离现场,并在开至德州市某村后弃车逃亡。2012年5月,于某某在打工期间被发现伪造身份而被抓获。

      杀害其姐时有自控能力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

      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杀害母亲张某是由于受被害妄想直接支配下作案,因受被害妄想的影响,使其对作案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故认定其杀害张某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其杀害于某姐时并非受妄想影响,而是因为其杀害张某后害怕于某姐发现无法逃跑,又因于某姐经常说其有精神病而生气,故而杀害于某姐,但因其正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受精神病的影响,使其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故认定其杀害于某姐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主审法官马金勇介绍,被告人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实施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原标题:男子精神分裂发病弑母杀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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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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