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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产建设造成水土流失将需缴补偿费

2013-10-25 08:07:00 作者:张春晓  来源:大众日报
草案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草案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记 者 张春晓 
       实习生 刘大蔚 报道
      本报济南10月24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承包、租赁或者拍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应当在依法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转让合同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6.35万平方公里减至2.7万平方公里,但随着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急剧增加,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急需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草案特别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作了重点规范,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草案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期限,逐步退耕,实施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综合措施;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植物篱、等高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放火烧荒,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中草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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