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残联获悉,根据我市教育救助和奖励办法,市残联将对全市贫困残疾学生进行奖励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家庭子女,须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残联填写《申请表》,由区、市残联进行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查通过后,教育救助资金由当地街道(镇)发放。
除了教育救助,还将对残疾大学生进行教育奖励。具有我市户籍,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按照专科3000元、本科4000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有我市户籍,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大学生,须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残联填写《申请表》,由区、市残联进行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查通过后,教育奖励资金由当地街道(镇)发放。
我市2014年度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个人申请时间为7月21日-8月15日。对当年符合教育救助和奖励条件,但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向当地区、市残联申请教育救助和奖励的学生,次年不再重复受理往年的教育救助和奖励申请。
救助范围和标准
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具有我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残联及各级残疾人培训基地接受教育、培训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均符合救助条件。
对六区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每年救助600元;接受普通中等和职业中等教育的每年救助1000元。对四市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每年救助300元;接受普通中等和职业中等教育的每年救助600元;对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救助)。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已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标准)。在残联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生活费。在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基地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记者 徐美中 通讯员 马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