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滨州7月25日讯 滨州日报讯 有人因受高额利息诱惑被骗得倾家荡产,有人因给别人做担保引火上身,与此相关的自杀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高利贷的触角逐步伸向多个行业,俨然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幕后推手。
经受不住利息高收益快的诱惑,有些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认为能及时归还公款,最终以身试法
面对高利贷利息高、收益快的诱惑,有些公职人员产生了利用公款放贷收取利息的念头。由于时间比较灵活,大部分公款能及时归还。这种做法看似天衣无缝,其实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是典型的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张某,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妻子多次挪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公款2500多万元,用于投放高利贷,从中谋取高额利息。经法院审理,张某及其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夫妻两人因为一时贪欲,使得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噩梦般改变了命运。
某基层计生办会计兼出纳,日常负责收取并向上级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短短三个月内,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社会抚养费78万元,除少部分归个人使用外,大部分都用来从事高利贷等营利性活动,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一旦动了贪念,很容易在高利贷的漩涡中步步深陷,以一个错遮掩另一个错,一错再错
在职务犯罪中,一个人一旦动了贪念,就很容易在高利贷的漩涡中步步深陷。由于挪用公款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多人都是在初次受益之后未被发现而频频作案。有些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归还,又怕事情败露,便用贪污受贿得来的非法收入填补公款的缺口。
某县公路管理局财审科科长兼会计徐某便是其中典型。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共计227万元,从事高利贷活动,数额巨大,以致难以及时归还。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徐某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支出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4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高利贷害人众所周知,但有的人为了眼前利益,偏偏往火坑里跳。更有甚者,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又借放高利贷之名收取高额利息,如此一错再错,最终身陷囹圄。
为了谋取利益,某市行政官员张某以向某路桥建设公司投资为名获取高额利息,然后利用职权为该公司安排工程。2004年,张某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该公司负责人徐某。当年年底,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给了张某人民币40万元。尝到甜头的张某又几次“投资”。从2004年至2009年间,徐某一共给了张某410万元的利息,实际利率高达40%。
这种行为,在2007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提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因此,张某超出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部分150万元是受贿数额。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介入高利贷,会搅乱国家的金融制度,对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大量事实证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介入高利贷,不仅有损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度,还会搅乱国家的金融制度,对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有媒体曝光,一些深度介入高利贷的官员,甚至在“非法集资”崩盘后,利用权力让自己优先受偿,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
如此看来,高利贷极易引发多种犯罪,社会危害力极大,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现代法治社会重在预防,只要从细微处完善管理制度,很多类似犯罪都是可以避免的。
应严格遵守财务人员任用制度及账目管理制度,在单位财务人员任用方面,会计与出纳严禁兼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账目方面,所有的公款包括存款利息应全部入账,银行账应与公户的银行对账单一一对应,不能私自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如确因工作需要,应作出正式说明。会计要规范记录每一笔钱款的来源与流向,并设立完整的备查档案,定期审查监督。
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缺少群众的监督,权力便如脱缰之马,容易失控并危害社会。如借高利贷受贿一案,假如政府机关在工程投标招标的管理上加强监管力度,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查处不法行为,想必当事人官职再大也不敢如此嚣张。许多职务犯罪不仅是由于利益诱惑、觉悟低下,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普法教育、警示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只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等多管齐下,才可形成制服职务犯罪“幕后推手”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