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31日讯(记者 林伟萍 ) 7月31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规定的车型培训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40%。自2014年8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23日。
根据《通知》,至2016年3月31日,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规定的车型培训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40%。其中,小型汽车C1和小型自动挡汽车C2培训基准价格保持不变。
目前,小型汽车C1和小型自动挡汽车C2基准价格是2600元每人每期。按照浮动标准,上浮40%后最高标准为3640元,另外加上培训机构代收转交公安部门的考试费每人700元(含体检费40元)、证照费10元,共计4350元。关于学员复试、补考费。根据《通知》,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收费标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12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6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18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80元。伙食费、班车费等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制定,但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除收取上述规定的培训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以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借培训之机搭车收费。不得将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学车辆维修等作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事项进行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向学员发放IC卡以及建立学员档案所需的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等均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通知》,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50%。
市物价局表示,超过浮动幅度收取培训费、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投诉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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