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车第一案”济南开审
双方对案件争议较大,将择期宣判
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4月15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虽然该案并没有当庭宣判,但案件的延伸意义不容忽视,被认为是观察专车何去何从的标志性案件。
三段视频还原执法现场
济南市市中区居民陈超因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不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18日,市中区法院受理了案件。此案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被看作是事关专车何去何从的标志性案件。
庭审中,济南市客管中心向法庭出示了三段视频资料,部分还原了当时执法现场的情形。
根据视频资料,1月7日上午,一辆黑色“标致”牌轿车停在了济南西客站的落客平台。两名乘客准备下车时被执法人员拦下,一名执法人员随即坐进了车辆副驾驶位置,司机正是本案的原告陈超。
执法人员向陈超出示了证件,并多次询问陈超“与乘客什么关系”“是否使用叫车软件”“有没有收取费用”。面对询问,陈超很肯定地回答:“我是来送朋友的,没有收钱。”
同时,另一名执法人员对乘客进行了询问,其中一名女乘客回答:“司机是我朋友。”当执法人员问她是否知道司机的姓名时,女乘客辩称,“是另一个朋友介绍的,没问名字。”由于急着赶火车,面对执法人员的不断询问,女乘客又改口称,“车是通过滴滴打车叫的,从八一银座上车,车费30元,但还没付钱。”执法人员希望这名女乘客能调出手机中的软件页面进行拍照取证,但这名乘客担心泄漏自己的隐私拒绝出示。随后,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将陈超的车辆查扣。
行政处罚权限成争辩焦点
在持续了将近3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基本在于: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处罚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只有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具备,被告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内设机构或是设立的其它内存机构,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称,依照相关法规,济南市客管中心系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具体实施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独立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具体管理工作,依法行使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有权依法责令陈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工具,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对视频的真实性也存在异议,认为视频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认定的乘客和原告的关系,并且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在询问过程中带有逼迫威胁的口吻。
针对原告提出的“认定事实不清”的质疑,被告代理人称,在执法人员询问陈超时,陈超先是不承认无证营运,最后才承认自己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揽客,其陈述与乘客的陈述一致,可以相互印证。根据相关法规,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无证经营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陈超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已经实施了无证营运的行为,完全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还认为被告“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此,被告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金额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与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前,按照程序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实施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召开了听证会,制作了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程序送达了陈超,开具了统一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且陈超已经缴纳。陈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此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陈述完毕后,合议庭认为,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合议庭将在庭后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
陈超在庭审前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虽然专车的市场监管存在很大争议,但他之所以提起诉讼,完全是个人行为,与专车无关,“政府应该监管,但不是一味地行政处罚,应该适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引导、规范。”
专车将何去何从
庭审当日,法院门外聚集了许多关心此事的出租车司机。一位的哥告诉记者,没有专车的时候一天挣300块钱,现在有了专车抢活儿,公司的份子钱也不给降,一天最多也就挣个200块钱,“我们非常关注这件事,如果这次的官司判‘专车’赢,我就不干出租了,但我希望他输。”
不久前,对于汽车租赁公司推出的专车服务,记者曾向济南市客管中心进行咨询,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从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看,市场上的专车服务都是非法运营。”这位工作人员还透露,一季度,济南市客管中心共处罚非法营运出租车108辆,其中并没有专门区分是否是专车。下一步,济南市客管中心将继续对私家车参与专车营运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全面胜诉可能性不大,但也有15%的胜诉概率,指望法院让专车合法很困难。”庭审结束后,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于宾律师告诉记者。于宾说,如果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据事实明确,那么在现有法规下是很难推翻的,全面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但原告从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上入手,本案还是有概率可以赢。
庭审后,原告代理律师李文谦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李文谦认为,专车是“互联网+交通工具”的一种创新模式,对于缓解打车难和交通拥堵大有裨益,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引导和规范,而不是一棍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