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姑爷,讨要5000元司仪费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支持这位前岳母
女婿和女儿因感情不和离婚了,丈母娘气不过,起诉女婿返还她为两人举行婚礼时所支付的司仪费,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乎姜女士的意料。
姜女士的女儿是2013年结的婚,婚礼是威海市区某婚庆公司主持的,主持这场婚礼所需的5000元司仪费是由姜女士出的,婚礼举办得很成功,一家人都欢欢喜喜的。
不成想,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对婚姻无望的小两口在去年7月离了婚。看到女儿女婿闹到这般田地,姜女士十分恼火,对前女婿更是埋怨有加。想想当初他们举办婚礼的司仪费还是自己出的,姜女士气不打一处来,便向前女婿索要,要求他连本带息悉数还清。没想到,对方并没有理这个茬。
一气之下,姜女士将前女婿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这笔婚礼司仪费各执一词。姜女士说,这笔钱是她代替前女婿支付的,当初对方承诺会将这笔钱还给她,但结婚后,对方却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没还这笔钱。姜女士的前女婿自然有他的理由,他说,自己并没有让姜女士垫付这笔司仪费,是她自愿支付的,而他在与姜女士的女儿离婚时,所有财产纠纷已经了结,因此,不同意支付这笔司仪费。
为证明各自所说的属实,双方没少折腾当初为他们主持婚礼的那家婚庆公司,让其提供证据。无奈证据相互矛盾。几经周折,姜女士仍没有如愿要回这笔费用。
26日,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这5000元费用是姜女士为女儿与前女婿举行婚礼而支出的,依照本地民风习俗,在筹备婚礼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婚纱照、婚庆服务等费用,该费用可由新郎、新娘单方或共同支付,也可由某一方父母支付。而这5000元应认定为姜女士基于对女儿、女婿婚姻的美好祝福而支出,属于对他们的赠予,该赠予已实际履行,且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因此,对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威海晚报记者 王春苗
通讯员 张慧帆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