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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刑9个月 收费2000元
2015-07-27 08:39:00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殷玉国
一名在校男大学生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认识两名未成年女孩后,将她们介绍给嫖客卖淫,每次赚抽头钱。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介绍卖淫罪案,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一名在校男大学生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认识两名未成年女孩后,将她们介绍给嫖客卖淫,每次赚抽头钱。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介绍卖淫罪案,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去年,在山东某高校上学的24岁男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他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17周岁的女孩侯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卖淫共识。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王某将侯某介绍给嫖客寇某,收取寇某嫖资2000元。随后,寇某带侯某到历城区洪楼南路某酒店房间进行卖淫嫖娼。事后,王某付给侯某1000元,自己从中赚取中介费1000元。同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用同样方法,介绍14周岁的女孩李某在历下区某大厦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向寇某卖淫。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

  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在介绍卖淫的时候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其不具备投案的前提条件,因此,王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犯意不深,犯罪影响较小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介绍卖淫达两次,并且系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犯罪时,主观上根本不计后果,因此,辩护人的该观点不成立。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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