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青西新区居民樊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做房产销售的张某,在张某的操作下,樊女士支付了12.3万元作为一套保障房的首付款,张某为她开具了收款收据。之后,樊女士想要签订购房合同时,却被开发商以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原来张某早已经与该开发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房子没买到还搭进去12万余元,樊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黄岛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最终判开发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交了首付却签不了合同
2013年,家住青西新区的樊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房产销售员张某,在得知张某是隐珠街道某保障房的销售人员后,樊女士表示也想要买一套房。张某告诉她,需要先支付首付款后再签订购房合同。樊女士同意了,很快,她通过银行转账及汇款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12.3万元。2013年6月9日,张某带着樊女士到青岛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加盖了公司的财务章。
樊女士本以为这下可以顺利地签订购房合同了,没想到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原来张某在2013年初就已经离职了。樊女士一看上当受骗了,想要拿回首付款,却被开发商以没有收到房款为由拒绝。
开发商称未收到首付款
眼看房子没买成,连首付款都要不回来了,樊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2.3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未与樊女士就出售住房事宜达成任何意向,也未收到她支付的首付房款;收款行为系张某个人行为,故他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在青岛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在2013年2月1日,某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樊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首付款的收款收据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樊女士手中收据上的财务章与被告提供的样本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法院判开发商承担损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向樊女士收取购房首付款时已经不再是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因其之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并且在樊女士向其支付首付款后,带领她到某公司开具收据并交付给原告。樊女士通过对张某行为的认知,有理由认为他是某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青岛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樊女士首付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记者 赵玉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