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吕璐)职校与普高间可实行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职业学校有偿招生,最高罚款5万。26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职业学校方面,可依法自主聘任专职、兼职教师,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条例》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职业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学校发展。此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一点五倍。
《条例》规定,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违反规定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还禁止安排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主管人和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据了解,《条例》将于今年1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