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2日讯(记者 周晓荷 通讯员 孙博) 12日,崂山区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崂山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解读。据悉,新医疗救助制度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伴随着该项制度落地,崂山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比例位于全省首位。
在新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崂山区将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综合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了98%、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综合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了95%、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综合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了85%。
新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在青岛市新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进行提升的,年内累计救助金额全市为13万元,而崂山区则达到了15万元,这一标准在全省居首位,在全国也处于领先水平。
“我们首次提出‘全额救助’的模式。”崂山区社会救助事务中心主任张睿介绍称,新制度将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部分实施全额救助,首次明确不设封顶线。同时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治疗并造成家庭贫困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有了医保报销的95%,结合我们的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再加上全额救助的部分,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基本实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自负费零负担,中低收入家庭自负比例也仅在15%左右。”崂山区民政局副局长韩德洲说。
服务:哪些人群可申请救助金?
根据新出台的《崂山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凡具有崂山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标准200%范围内)。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
(二)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崂山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缴纳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在本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崂山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