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六种“下”的渠道,并将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等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内容。本细则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参与起草我省《实施细则》的省委党校党建部博士孙玉华认为,山东在坚持了中央规定的从严、聚焦、创新和务实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对中央规定进行了细化和丰富,规定更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干部调整工作也遵循了科学的态度。
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
山东社科院人口研究所所长崔树义认为,干部“能上能下”原本是一种干部任用的常态规律,但是现实中干部“能上不能下”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原本的“双车道”变为“单行道”。眼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对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激发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从严治党迈出的重要一步。
《实施细则》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