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开征民意。条例草案焦点集中在山东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采暖季推行错峰生产、重污染企业新扩建限制等3个方面。
焦点一:省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严于国标
为了治霾,我省也是“蛮拼的”。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另外,还拟规定,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不仅如此,我省还拟对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设定“硬杠杠”: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焦点二:采暖季推错峰生产 错峰上下班也可以有
错峰生产,也是一项治霾高招。
山东拟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增加设计、维修、装配等其他不产生或少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另外,我省还拟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运输车辆清洗等具体措施。
焦点三:排臭气的企业不能建在居民区、学校周边
山东省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而且,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我省还拟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建议可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邮编:250011;电话:0531-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邮箱:fagongwei@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