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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案:嫌疑人被批捕和“双开”

2013-05-16 08:22:00 作者: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今日上午11时40分,万宁市召开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第二次通报会,向媒体通报案情最新进展。强奸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原标题:“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案:嫌疑人被批捕和“双开”

      人民网海南视窗万宁5月15日电 今日上午11时40分,万宁市召开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第二次通报会,向媒体通报案情最新进展。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圣和说,鉴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该院召开了检委会,经检委会讨论,认为根据该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陈某鹏、冯某松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5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鹏、冯某松。

      针对万宁官方发布的4名女生处女膜完整的鉴定结论(另两人因故未鉴定),涉及“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的5名女生家长昨天称,10日女儿做了首次检查后,5人均从法医或办案民警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他们均不认可新结论。几名家长也不约而同地拒绝在新结论上签字。万宁市委宣传部表示,此次鉴定需送审公安厅之后才能出最终结论。

      家长:怀疑孩子被恶意“灌酒”甚至被投“迷药”

      一位涉事女生的家长肖先生昨天在万宁某茶楼约见记者时表情十分沉重。他说,事发后他老婆找女儿进行了认真的长谈,女儿称自己被校长陈某鹏带进房间后,陈曾经试图用钱收买她。“先给2000元,后来给到3000元。我女儿表示不同意后,校长又把5000元塞到女儿手里,钱被女儿摔到了地板上。这时候校长说,你知道这5000元我可以带多少小姐上来吗?”

      另一家长王先生则表示,几个女孩事发时和事发后均精神恍惚,他们从万宁绿春园大酒店调出的监控录象发现,四个女孩在电梯里表现出萎靡和无力,其中一名女孩还似乎痛苦地蹲到了电梯里。由此,家长怀疑几个孩子曾被逼迫喝酒甚至被投放“迷药”。

      监控录象中的疑惑:为何进803房间却从805出?

      针对家长提出的嫌疑人陈某鹏为何在监控中显示进了803房间次日却从805房间出来的疑惑,今天记者亲自走访万宁绿春园大酒店。803和805两个房间虽然是隔壁,但并不存在某些家长怀疑的两个房间有暗门连通。记者注意到,8楼楼道深处一侧有一监控探头,距离事发的两个房间较远,中间间隔了5个房间的距离。然而,两个房间的窗子距离较近,中间有两台空调外机悬挂在两窗中间,一个身形灵活的人从窗外潜入另一房间不是没有可能。

      几个学生喝酒唱歌的嘉年华KTV在酒店附近50米距离。从KTV走到酒店十分便捷。记者注意到KTV吧台有“禁止未成年买酒”的警示牌。

      万宁警方:案情复杂在多路详查

      家长王先生说,10日15时许,他和其他家长一起,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给孩子做检查,法医告诉他其女儿的处女膜破了。13日23时许,他接到警方电话让重新做检查,“我妻子和女儿一起进去的,妻子说里面有万宁的医生,也有省里的法医,但主要是万宁的医生在检查,省里的人没怎么看。检查完,有一个医生认识我妻子,说我女儿的处女膜破了,但这个医生被另一个医生推开了,说我女儿的处女膜没破,我妻子没签字”。

      家长孙先生则说,10日下午的鉴定结果显示,其女儿的处女膜破裂,13日23时许,他接到警察电话,让带女儿到医院重新鉴定,“我妻子说只是万宁的医生在检查,省公安厅来的人坐在一边,并没参与检查。这次鉴定结果显示处女膜没破裂”。

      家长李先生说,前天晚上,他妻子带女儿去做了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好无损。但“第一次检查结果显示,我女儿的处女膜已经破损”。

      万宁公安局刑警大队梁能队长昨天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目前已经有多名精练干警在多角度进行详细调查。因为此案情况比较复杂。”办案刑警李警官则向记者表示,“针对家属和社会上提出:该校长是否一贯这样带学生外出开房?还有没有其他受害学生?这样的疑问,我们做了认真调查。就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以前没有类似校长带学生开房情况发生。”

      家长:两名嫌疑人均曾认女学生做“干女儿”

      昨天,家长肖先生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们的女儿是被一位14岁长得高大的女孩带出去认识校长陈某鹏的。而这位高大女生曾经认陈某鹏“干爹”。

      据称,被另一嫌疑人冯某松带走的两名幼女中一个是也是其干女儿。该女生的家长张先生昨天就此表示,事发前家长并不知道其女儿认冯某松当干爹,据事后了解,其女儿与冯某松认识了有三四个月,“我女儿学校附近有一家小卖部,是冯某松的朋友开的,冯经常到这个小卖部吃饭,我女儿就跟他认识了,到现在有三四个月的时间”。

      此外,多位家长向记者反映,有人通过私人关系找到他们,想“私了”。来人并没有提出具体赔偿数额。只是说:“既然事情已经出了,看家属有什么具体要求,把损害将到最低程度。”家属们的一致回答是:尽快还原事实真相,给孩子和社会一个交代,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严惩。

      律师: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邱金福律师分析说:猥亵罪与强奸罪在量刑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而对于儿童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规定:“儿童年龄是指不满14周岁。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至6周岁的为幼儿。” 对于猥亵儿童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法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强奸罪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A、行为的主体不同。强奸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猥亵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强奸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便可构成,也就是说实施强奸罪的人年满14周岁便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则必须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B、行为目的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是两者根本的区别。强奸罪(幼女)的行为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而猥亵幼女的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变态的性欲。C、行为的方式不同。强奸行为的方式为奸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猥亵幼女的行为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D、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强奸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原稿链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515/c42510-21495482.html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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