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张媛媛
大众网菏泽7月2日讯(记者 邵建国)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细则》,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遇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需要巨额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抢救资金数额以及垫付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金。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每个受害人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不超过5万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属于城乡低保户或五保户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虽已获得经济赔偿仍然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每个受害人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不超过5万元。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送达《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按照《细则》,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所骗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治疗、提供虚假医疗证明或者医疗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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