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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发出大额“红包” 鼓励支持电商产业转型升级

2019-03-29 09:22:00 来源: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 作者: 徐德波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3月29日讯(记者 徐德波)日前,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通过分别设立具体奖励措施,促进县域电商集聚发展,推动农村电商迭代升级,支持工业服务业电商创新发展,助力跨境电商跨越发展,鼓励电商平台总部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互联网+品牌”创建、电商人才招引培育、电商生态建设等,加快菏泽电子商务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促进县域电商集聚,支持工业、服务业电商发展

  《意见》指出,每年对各县区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率、电商村镇覆盖率和天猫优品、京东便利店、苏宁小店等新型商业网点落地数量进行综合评定,对前三名的县区授予“菏泽市电商工作先进县区”称号,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

  对每年新增的“中国淘宝镇”“中国淘宝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乡村振兴与电商行业扶贫相结合,支持电商企业利用扶贫车间进行代加工生产,帮扶贫困户就业创业,对每年帮扶贫困户50人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依托菏泽特色资源优势和互联网基础,推动家具、牡丹、芦笋、山药、表演服饰、人发等本地农特产品利用互联网实现农特产品上行。

  此外,生产性实体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产品销售且税收贡献在菏泽市的,按平台年度销售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万元。大力培育发展一批新实体经济,对年销售额(通过互联网销售超过30%)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上市的重点电商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且税收贡献在菏泽市的,接照服务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助力发展跨境电商,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

  《意见》明确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海关数据)以上租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企业设立跨境电商海外仓的,连续三年给予20%补助。对于年税收额在菏泽市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税收额1%奖励。

  鼓励发展垂直类电商平台和自建电商平台,垂直类电商平台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给予每年30万元奖励;自建电商平台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年税收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税收额5%给予奖励。积极招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菏泽市设立区域(含功能性)总部,开发发展电子商务项目,年税收额在菏泽市贡献超过500万元的,在用地、财政支持上实行“一事一议”。

  对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商企业首次达到50家且当年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万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0家且当年税收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建设运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互联网+品牌”创建、电商人才招引培育及生态建设

  对当年获批山东省商务厅评定的“互联网+品牌”企业,利用媒体资源进行宣传推广,提高企业知名度,并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马德里商标”等境外知名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注册商标费用60%的一次性补助。

  对每年引进市外返乡的电商精英人才团队在菏创办电商企业,税收贡献在菏泽市且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创业补贴。对每年培训人数3000人次的菏泽市内电商培训主办单位,按其产生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此外,招引国内知名大型物流快递企业在菏泽市建设快递分拨中心,在用地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电商生鲜、冷链物流、追溯体系等在菏泽落地。对当年获批5A级(或4A级)的国家、省物流园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以上各项所涉奖补资金,第一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其他各项由受益财政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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