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李亚
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7月2日讯(通讯员 王群 记者 张媛媛)学生的暑期安全是一个常提常新的话题,但不幸的是,我们还会时常听到学生发生事故的消息。近日,菏泽中院审结的一起学生溺水死亡案件,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王某某和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均系菏泽市某中心学校下属某完小六年级学生,2018年6月22日上午,菏泽市某中心学校组织全镇小学期末统考,由于当天气温较高,学校统一调休,下午停课。王某某与同学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离校后,一起去河里游玩,后王某某不幸溺水身亡。经法院现场勘验,王某某溺亡时所在的河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该河段的主管部门为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系法人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王某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河里游泳的危险性,且王某某父母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平时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完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是导致王某某溺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其损失的60%为宜。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作为该河流的管理机构,未在河流经过的村庄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视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对王某某的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10%为宜。王某某所在菏泽市某中心学校平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理念没有达到入心入脑,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提前放假通知到了学生家长,对王某某的溺亡负有一定责任,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10%为宜。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相互提醒不去有危险的地方游玩,在王某某溺水后,没有尽到及时帮助呼救义务且回家后隐瞒情况导致错过抢救王某某的最佳时机,对王某某的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监护人,应对王某某的损失分别承担4%的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菏泽市某中心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监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3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某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学生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而追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过错所致,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学生安全事故。菏泽中院法官提示,小学生由于安全意识薄弱,对于风险没有预判能力,单独外出游泳玩耍着实危险。法官建议小学生应在成人带领下游泳,学会游泳;小学生不要独自在河边、山塘边玩耍;小学生不去非游泳区游泳;小学生中不会游泳者,不要游到深水区,即使带着救生圈也不安全;小学生游泳前要做适当的准备活动,以防抽筋。(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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