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丁厚勤
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市煤炭管理局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记者
2017年3月1日起,《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对菏泽产生什么影响?《条例》具有什么特色?对经营、燃用的煤炭质量指标是如何规定的?2月28日,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举办市煤炭管理局新闻发布会,市煤炭局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大众网记者为大家梳理了相关提问。
一、《条例》的实施对菏泽市今后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不仅是菏泽市在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而且为菏泽市今后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也是山东省首部专门对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将走向法制规范化轨道,对于理顺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管理体制、促进和规范煤炭清洁市场、改善生态环境、依法解决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蓝天白云的优质环境下生存、生活,更好地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同时,也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从2014年以来,菏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加大力度治理涉煤污染的问题。制定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既符合领导决策要求,又符合民生工作需求,并且能较好地解决因煤炭带来污染的监督管理涉及到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缺少刚性约束的问题。如各类储煤场地规范建设问题、禁止不符合地方规定劣质煤进入辖区问题、燃用不符合菏泽市规定的煤炭质量指标问题等,能为进一步优化菏泽市大气环境质量解决实际问题。
三、本《条例》具有什么特色?
答:结合实际,《条例》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特色规定:
一是鼓励支持煤矿企业对煤炭进行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品质和清洁使用率。洗选加工后在本地销售的商品煤,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是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应当建设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是进入本辖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地质量要求的劣质煤进入当地市场;
四是燃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规定的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等。
四、菏泽市对经营、燃用的煤炭质量指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菏泽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菏泽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和《关于在市区推广清洁煤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全市燃用煤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8%以下、灰份控制在16%以下;民用洁净型煤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4%以下、灰份控制在25%以下。
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技术条件变化,市煤炭管理局汇同经信、质监、环保局等部门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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