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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市煤炭管理局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菏泽2月28日讯(记者
菏泽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法制化、规范化
宋述亮介绍,近年来,受雾霾天气影响,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煤炭扬尘和燃用过程中形成所谓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是造成空气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菏泽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能源资源消耗特别是煤炭消耗持续增长,煤炭扬尘和燃用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据环保部门分析推算,涉煤污染排放在PM2.5中贡献率约40%以上,在PM10中贡献率约28%以上。治理大气污染必须从治理煤炭污染先行入手,抓好煤炭清洁使用工作势在必行。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缺少对整个煤炭使用过程的细节规定,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地方性配套法规作支撑,特别是行政处罚标准模糊、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起不到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为规范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由市煤炭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该《条例》。《条例》已于1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山东省首部专门对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菏泽市自2015年8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正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设6章,两种行为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新闻发布会上,宋述亮介绍,《条例》共设有6章30条,设有总则、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法律责任共有10条,综合运用了经济、司法、行政等各种治理手段。
《条例》明确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幅度,从两千元到二十万元之间不等。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对两种违法行为,可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单位燃用不符合本市质量要求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燃区内销售原煤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煤炭及其制品,责令其承担被罚没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违法行为,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为先,服从管理、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于处罚;不服从管理、拒不自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条例》对于煤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煤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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