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的通告

2018-01-11 14:29:00 来源: 东明县人民政府 作者:

  关于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我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散煤清洁化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散煤。禁止在我县经营、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家、省、市有关煤炭质量规定的燃煤,全面推广符合菏泽市地方标准的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等及民用绿色焦炭)。坚决取缔规划外全部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点及散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统一组织处置。交通、公路、城管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进入我县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劣质散煤流入。

  二、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2017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全部使用清洁煤炭,带动农村地区使用清洁煤炭。

  三、推广使用高效环保炉具。农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户,推广使用高效清洁炉具,提高煤炭燃烧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四、合法规范经营。煤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炭质量标准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五、依法查处惩戒。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立举报电话。对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清洁煤、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劣质散煤等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530-7223750。

  七、菏泽市经营的煤炭质量指标。全硫(St,d)≤0.6%,灰分(Ad)<16%,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民用型煤:全硫(St,d)≤0.4%,灰分(Ad)≤24%,挥发分(Vdaf)8~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民用兰炭:全硫(St,d)≤0.4%,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无烟块煤:全硫(St,d)≤0.4%,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 MJ/kg(6300大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8月30日

  东明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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