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社记者站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市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要进一步加强报刊社记者站管理工作,各报刊社记者站要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宣传山东、促进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意见指出,多年来,中直、省外报刊社驻鲁记者站及我省各报刊社记者站认真贯彻党的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好采访报道工作,为宣传山东、促进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新闻出版署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各报刊社驻鲁和各市记者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记者站的工作。但是,也有部分记者站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和报刊社记者站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意见强调,为进一步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报刊社记者站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具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根据其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其他报刊不得设立记者站。 二、报刊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刊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三、报刊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刊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不得超过5人。 四、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站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五、报刊社记者站必须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定期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以及所在地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出版局写出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和采访报道情况等。 六、报刊社记者站要按规定及时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参加年度审核时,除提交《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记者站记者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和样报样刊。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见成效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对该记者站进行撤销登记。 七、报刊社记者站工作人员要接受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的新闻采编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颁发《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八、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将每年召开一次各报刊社记者站工作会议,总结记者站工作,对工作开展好、遵纪守法的记者站,予以表彰;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记者站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撤销记者站登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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