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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壳煮猪头肉 公安捣掉60余个食药制假窝点
2014-11-19 07:43:00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张程
平度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自今年2月份成立以来,坚持主动出击,重拳打击,始终保持对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打严惩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共捣毁制假窝点60余处,立案62起,破案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3人。

  平度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自今年2月份成立以来,坚持主动出击,重拳打击,始终保持对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打严惩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共捣毁制假窝点60余处,立案62起,破案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3人。

  端掉一批非法制售食品、药品黑窝点

  据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平度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开展了打击药品“健康保卫战”专项行动、集中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专项行动、打击“毒豆芽”“毒猪头肉”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发起凌厉攻势,端掉了一批非法制售食品、药品黑窝点,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食品、药品、环境案件,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月7日,该大队根据举报,会同南村派出所将在南村镇菜市场上出售豆芽的冷某某查获,对其出售的豆芽取样,送检验鉴定部门鉴定。经鉴定,冷某某生产的绿豆芽内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28.2mg/kg。目前,犯罪嫌疑人冷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6月24日,该大队会同畜牧局、仁兆派出所在仁兆镇一屠宰场内将利用工业松香加工猪产品的冷某某、孙某某查获。当场查获未使用的工业松香20余斤,正在加工使用的工业松香50余斤,猪头、猪蹄、猪皮等200余斤,加工设施一宗。经审查,其二人自2014年4月份以来,租用屠宰场的一间房利用工业松香进行猪头、猪蹄、猪皮脱毛加工,截至目前,共加工一万余斤。目前 ,冷某某、孙某某二人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7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大队在东阁街道将正在利用罂粟壳、罂粟秸加工猪产品的杨某某和金某某查获,当场查获正在锅内煮猪产品用的料包一包,内有罂粟壳一个及罂粟秸若干,另有未使用的料包六包,内有罂粟壳50余个及罂粟秸若干。经审查,杨某某及金某某在家中加工猪头肉等猪产品,并且利用工业松香剔除猪头上的猪毛,7月10日,杨某某等人听说公安机关查处利用工业松香剔除猪毛的信息后即销毁了剩余的工业松香(已用和未用),换上食用松香剔除猪毛,但是其从2014年6月份开始即用掺入罂粟壳的大料加工猪头肉、猪下货等熟食产品,目前,杨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金某某被取保候审。

  发现食品安全线索可拨打110举报

  “今年7月初,大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利用松香打击‘毒猪头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破案36起,打击处理53人。”食药环侦大队民警表示,猪头肉有着丰富的营养价值,是大家都喜爱的一种食品,猪头肉加工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去毛环节。使用松香甘油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食品级松香去毛是国家允许的加工方法,但是使用工业松香却是《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的。

  据了解,工业松香中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易致癌,经过反复高温加热氧化后产生的过氧化物毒性更强,严重损害人的肝肾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年第21号公告已明令将沥青和工业松香排除在食品工业加工助剂(畜禽拔毛)之外。但总有些不法商贩明知违法,为了节约成本,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从化工厂或五金店内直接购买工业松香用于畜禽拔毛,将用工业松香拔毛过的畜禽肉加工后销售获利,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无视法律尊严,最终触犯刑律,追悔莫及。

  “此种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民警在此提醒广大业户要合法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由“ 被动等案”到“主动找案”

  记者了解到,食药环侦大队创新思路,改变以往等待有关部门移送线索的做法,由过去“被动等案”到“主动找案”。组织民警对辖区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暗访,查线索、挖源头,获取深层次、高质量的案件线索。对可疑情况跟踪调查,发现蛛丝马迹绝不放过。

  同时,依托“民警包村”、“党员联户”等活动,组织民警走村入户,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有效增强了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升了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截至目前,共接到群众举报30余条,查实18条。

  此外,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该大队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工商、卫生、质检、畜牧、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对发现的食品犯罪行为,主动介入,立案侦办,深挖犯罪;另一方面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的程序规范、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相关情况和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为案件的快侦快破打下了良好基础。

  记者 张程 本报通讯员 张大鹏 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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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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