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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禁违法强拆 对“钉子户”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4-11-28 17:09:00 来源:齐鲁网 作者:王娜娜 杨婷婷
今天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齐鲁网11月28日讯(记者 王娜娜 杨婷婷 通讯员 王小强 井坤)今天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于拒不搬迁的“钉子户”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表示,由于各种原因,征收工作现实中确实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钉子户”,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房屋征收时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李厅长还指出,《条例》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对“钉子户”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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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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