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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燃气管理新法7月起实施 禁止爆破动明火
2015-07-01 08:24:00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徐恺
今天下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四年。确立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将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青岛新闻网6月30日讯 今天下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四年。

  新办法将减少人为破坏燃气事件发生

  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青岛市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借鉴上海、南京、杭州、扬州等城市经验,出台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行为,消除已有和避免形成新的燃气设施占压隐患,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有效地减少人为破坏燃气设施事件的发生。

  该《办法》是全省17地市政府率先出台的有关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填补了我市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政策空白,对保障我市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燃气安全实施范围内不得从事八种行为

  《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

  1、制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划定了燃气场站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用于规范和控制一般工程建设行为。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根据管道压力级制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用于规范和控制打桩、深基坑开挖、爆破、取土等易造成管道破坏的工程建设行为。

  2、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性植物;堆放物品;在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3、规范了燃气经营单位安全保护责任。

  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履行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报告在燃气设施附近违规施工行为;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燃气设施查询交底和施工现场监护工作,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

  4、规范了工程建设单位安全保护责任。

  一是确立燃气设施查询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查询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了解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

  二是确立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将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三是确立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单位现场确认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

  四是确立现场监护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和燃气经营单位的技术人员现场监护和指导。

  5、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和违规处罚。

  一是加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作为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掘路手续的审查要件。

  二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和通报。

  三是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防止事故扩大。

  四是加大违规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严格处罚;造成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损毁、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徐恺)

  相关信息>>>>2014年青岛发生30多起破坏泄漏事故

  近年来,我市燃气管道设施遭受施工破坏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影响燃气正常供应,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据统计,仅2014年,我市发生30多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其中,2014年5月31日绿地地产施工挖断重庆路中压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尤为严重。此外,黄岛11、22事故以后我市共排查出634处燃气设施违章占压安全隐患,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目前尚有40余处未整改完毕,这些占压隐患主要是单位和个人违规建设的临时房、门头房以及围墙等建构、筑物,如不及时消除,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

  国家2011年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并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罚。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除南方少数城市外都未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我市此前也未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违法责任追究难,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等,致使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问题屡禁不止。因此,这次我市出台《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避免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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