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0月23日讯(记者 张鹏)20日,大众网报道了菏泽出租车司机王保松将一名醉酒流浪汉轧死,他交到交警部门的10万元死亡赔偿金被牡丹区法院提走,保险公司以法院没有权利代收死亡赔偿金为由不予理赔。目前,王保松奔走于财政局、法院和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得到赔付,而10万元死亡赔偿金也不知去向。
保险公司称希望尽早解决 想赔赔不出去?
在这起事件中,王保松已经将死亡赔偿金交付给牡丹区法院,保险公司以法院无权利代收死亡赔偿金为由不予理赔,最终导致了王保松和保险公司两者僵持的局面。
大众网记者此前采访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理赔服务中心经理王保庆,王保庆曾告诉记者,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无名氏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已经计算出来,共计2万余元。
王保庆告诉大众网记者,按照以前的法律,肇事者将死亡赔偿金交给民政局或者基金会后,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对司机进行赔付,“以我的了解,目前民政部门已经无权代收死亡赔偿金了,而菏泽的基金会也并不存在,我们也想早点解决这件事,可是赔不出去。”
谁有权代收死亡赔偿金?存在法律空白
那么此案难在哪?大众网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李政龙告诉记者,首先应该弄清楚谁有权利代收死亡赔偿金。他介绍,2011年之前有一段时间是民政部门负责,但2011年11月,山东省高院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通知》中,记者看到这样的条文:“因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的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李政龙告诉记者,山东省高院出台的这个《通知》实际上取消了民政部门代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哪些机构可以代收,原则上一般交由当地的基金会管理。”
菏泽已设立基金会专用账户 可接收死亡赔偿金
李政龙所说的基金会全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他告诉记者,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组织。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目前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由菏泽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事故大队负责操作。该大队政委庞成玉告诉记者,菏泽市的救助基金会从今年8月份开始筹建,“因为牵扯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医疗状况的审核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卫生、财政等多个部门参与协调,比较复杂,所以基金会还在进一步筹建中。”庞成玉告诉记者,基金会目前人员机构暂未健全,缺乏人员对相关的资金进行管理。
“但基金会的专用账户一直存在,目前由菏泽市财政局进行管理。”庞成玉介绍,在王保松一案中,可以申请将死亡赔偿金转入基金会的专用账户。
大众网记者咨询了菏泽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工作人员王厚远,他告诉记者,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直由市财政局的专用账户保存,类似于无名氏死亡赔偿案,交通肇事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须由交警部门转至财政局专用账户,并给当事人开具相关证明。
10万元死亡赔偿金去向未知成难点
对于这一整套流程,王保松已经清楚,但缘何仍然没将钱转至基金会专用账户?
王保松告诉大众网记者,2012年12月,他将这笔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交至菏泽市支队市区大队,因为案件的审理,法院将钱提走。因为到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他向牡丹区法院索要了一份证明材料,原文如下:
“被告人王保松交通肇事一案,因被害人系无名氏,案发后,王保松在菏泽市牡丹区市区交警大队交款10万元。本案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后,我院将该10万元提至我院。特此证明。”落款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
王保松说,为了将已经缴纳的10万元死亡赔偿金要回来,他已经到牡丹区法院找了很多次,“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缴纳的死亡赔偿金不会再退回。”
法院缘何不将已经缴纳的死亡赔偿金退还王保松?就此,大众网记者采访了牡丹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延民。吴延民告诉记者,因为案件审理的原因,当时那10万元死亡赔偿金确实“跟随案子转到了法院”,但随着案件的审理并结案,这10万元钱已经从“账户上”转到了牡丹区财政局,“并不在我们法院。”
就此,大众网记者咨询了牡丹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吴海波和菏泽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工作人员王厚远,两者均表示财政局并未收到这笔10万元死亡赔偿金。
10万元死亡赔偿金到底去了哪儿?王保松能不能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大众网记者将继续关注。